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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 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地方 性非公募基金会,2024 年经民政部审核认定为慈善组织。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教育部、民政部、 财政部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基金会章程; 

(二)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秘书处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三)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杜绝奢侈浪费行为;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五)坚持合理使用、保障安全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 

(三)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是 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和 其他重大事项,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基金会财务管 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本基金会由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 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 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 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以权责发生 制为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 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 制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 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 证为依据。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 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 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 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不得涂改、填补,应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开,并做 到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作废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 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电脑版连打 式票据应当使用电子计算机系统打印,不得使用手工填写; 

(二)原始凭证中纸质发票应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 章,电子票据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印章的,其效力与纸质票据相同。税务部门对发 票印章管理等发布新规定时,按照税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 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 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每年年末基金会秘书处将会计报表报基金会理事及监事,并按要求报送登记主管 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等。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受益人、理 事会等)的需要; 

(三)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四)会计核算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七)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八)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二)每天工作结束前,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 账表、账证、账账相符; 

(三)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 登记、领购、缴销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与结算制度,及时办理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 

(五)具体负责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印章(银行 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网银 U 盾的保管; 

(六)及时查询网上银行的收款业务,并及时打印收款回单,以便会计及时入账; 

(七)具体负责年末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八)根据会计填制的会计凭证,负责捐赠款(包括校级和院级)的发放:接收 学院邮件,电子与纸质数据核对,与银行数据对接,若发放不成功与学院和银行 的联络等; 

(九)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起草、完善,实施基金会各项财务制度; 

(二)按照财务核算制度及基金会管理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做好成 本、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业务的会计凭证编制,做到判断准确,科目使用无 误; 

(三)每月按时结账,及时、完整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 容完整、说明清楚; 

(四)复核、记账凭证的各项内容,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控制, 防范财务风险;

(五)负责财务年终结账的账务处理工作,并做好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 (六)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工作报告,并做财务分析,为报表使用者提 供经济决策依据; 

(七)暂付款管理(年终及时催收及相关账务处理); 

(八)定期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 

(九)定期检查基金会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建 议;按基金会领导及各种管理要求对基金会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 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汇报给领导; 

(十)配合项目管理部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特别是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项 目以及重大项目的财务报告; 

(十一)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类税款和上报税务报表; 

(十二)对出纳开立的支票与电汇凭证进行复核,对出纳提交的网银支付信息进 行核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金额等,如发现信息有误,及 时退回; 

(十三)收集整理(银行到款回单、协议、有关说明材料)财政配比资金申报原 始资料,并负责财政配比资金的申报工作(网上申报与纸质),对已申报和未申 报项目进行统计、汇总; 

(十四)配合财务处做好中央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的检查工作,争取配比资金 全部合格; 

(十五)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基金会的各项审计工作; 

(十六)会计档案管理:装订整理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银行对账单、报 表等会计资料,并进行编号登记整理成册,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在 岗位调整、工作调动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十七)根据资金情况,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提请秘书长办公会研究; 

(十八)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遵循“量入未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的原则。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一条 预算由秘书处组织编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预算编制范围:公益项目收支预算、重大公益项目资金预算、投资 收益预算、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等。 

第二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 

(一)公益项目收支预算,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二)重大公益项目需编制预算,由各专项基金执行单位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 会秘书处审核; 

(三)投资收益预算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四)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 秘书处审核。 

第二十四条 预算可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调整。预算的调整须经理事长审批,召 开理事会时报理事会予以追认。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本会独立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基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 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 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其收入来源主要分为: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 资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二)投资收益,即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获得 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并 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和限定性资产。基金会的财产及收 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收到现金或支票捐赠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 据,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存银行并确认捐赠收入。 

第三十条 收到非现金捐赠收入时,本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 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及时向捐赠人开具公益 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建立实物捐赠存货明细账,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三十一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设立专 项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由秘书处财务统一收取、核算,并开具捐赠发票或 其他票据,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资金 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 算。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本基金会按照章程中的业务范围,为实现业务目标,组织、 开展和管理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成本。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 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本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者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 议,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由基金会秘 书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经理 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项目资金按照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流程进行管理,用于与 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 金余额的 8%。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四十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 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 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八章 银行存款和网上银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 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 控制; 

(三)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 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 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 行账户。 

第四十四条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 主管复核。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 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第四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秘书长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应 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购入、捐赠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 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专用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 品等。存货的取得包括外购、委托外单位加工、投资者投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 本会对存货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一)验收入库。外购和接受捐赠存货时,应取得发票、物资清单、捐赠协议等 原始凭证。本会设专人保管存货,按照合同内容核实数量、质量、规格、保质期 等信息。验收合格的存货,保管人员填写《存货入库单》办理入库。 

(二)领用出库。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根据捐赠协议,按审批权限审批后,保管 人员填写《存货出库单》办理存货出库手续后交付,对方收到货物后,提交收货 方出具的合法票据或接收凭据。 

第四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 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 1000 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 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 超过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资产一般列为 低值易耗品或消耗品。 

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列出固定资产清 单注明使用和管理责任人,定期核对检查。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方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保管人员、会计人员共同签字,报秘书长批准。报废 或转让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其他收入管理。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 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倾向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 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 过10 年。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 投资。本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按照本制度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 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基金会的秘书处设有投资专员。 

(一)投资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所有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 本会相关部门管理和保管; 

(二)投资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对外投资; 

(三)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投资活动。由专员提出投资方案,经理事会批准,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执行。 

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投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方案,经理 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基金会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五十五条 应收应付款,由会计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实行催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于校内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 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校外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任何个人不得因私和挪用公款。 

第五十七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 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报请应收款的资产损失。财务部根据批准文件核销坏账。 

第五十八条 年底结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 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五十九条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十二章 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 

第六十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 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秘书处申领,由财务部出纳保管并做好票据的领购、 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 起,盖上“作废”章。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第六十四条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预留授权 私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 章。 


第十三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六十五条 申请预支款的具体要求: 

(一)使用人需要使用资金且不能预先取得发票者,应按要求填写预支款申请单, 申请使用资金; 

(二)预支款项应当简要说明预支理由; 

(三)所有的预支款项,使用后应及时到基金会财务部核销。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实行报销制,遵照《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 会内控流程手册》相关流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日常办 公支出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票据开出 的日期;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属购买商品、 实物的,要写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发票均须查验真伪; 

(三)原始票据应有经手人签字; 

(四)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 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 重新开具票据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 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 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 1 年内有效; 

(六)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使各项 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遵照《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 内控流程手册》。 

第六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有捐赠协议及指定用途的严格按照协议用途支出。 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的捐赠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由理事会审批,确定 是否予以立项。对已经获批立项的捐赠项目需按照《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报书》中所列明的《资金使用预算表》执行(详见《重庆中 医药学院基金会捐赠项目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 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通过财务负责人审核、理事长审批后由项目部负责经费 使用,支出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总额的 10%。 

第六十九条 日常管理及筹资费用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审核后, 交理事长批准,财务负责人审查后报销。 


第十四章 报告和分析 

第七十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 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本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 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七十二条 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表。 

第七十三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 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 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 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 漏报或任意取舍; 

(四)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 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五)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编制; 

(六)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制度有关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业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的影响; 

2.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4. 重大捐赠收入和公益活动情况说明; 

5. 理事、工作人员领取报酬情况说明; 

6. 接受劳务捐赠情况说明; 

7.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1. 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 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 分析,下一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 对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 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 址、报表所属年度、报告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七十五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六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 用捐赠财产的,捐赠者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 赠协议。 

第七十七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因内设机构 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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