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提升基金会项目管理水平,优化项目实施流程,确保项目合规、高效运作,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捐赠项目指的是所有进入基金会的资金类捐赠项目和 实物类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支持中医药教育、中医药研究事业发展,重点支持人才培养、师资队 伍建设、学科发展与科学研究、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基础建设等领域;
(三)支持教育设施、设备改善;
(四)开展贫困师生帮扶及优秀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奖励等公益慈善活动;
(五)支持旨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六)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基金运作,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慈善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的要求,项目经费的管理和 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基金会秘书长是统筹项目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基金会的工作计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二)完善项目管理,拟订、审核具体项目管理办法;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确保项目质量;
(四)收集整理项目相关信息和数据,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五)协调项目执行部门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使用效果。
第三章 捐赠项目类别
第六条 从捐赠方式来划分,捐赠项目可以分为资金类捐赠项目和实物类捐赠项目。
(一)资金类捐赠项目:指捐赠者以捐赠现金的形式支持重庆中医药学院发展的项目。
(二)实物类捐赠项目:指捐赠者以捐赠各种物资的形式支持重庆中医药学院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从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来划分,捐赠项目可以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具体指定捐赠的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如指定用于学校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机构的项目。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的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 根据《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非营利的原则;
(三)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资金类捐赠项目的审批及立项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审批及立项
1.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协助捐赠方、受助方或执行方(如有指定)一起论证、策划捐赠项目。
2. 受助方或执行方起草《捐赠协议》,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一式四份)《受益方承诺书》。根据捐赠方意愿, 举行捐赠仪式,基金会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3. 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项目部协助受助方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资金预算表》,完成立项工作。基金会在收到捐赠资金 10 个工作日内,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 以校庆、院庆、各类校友聚会、学生活动等为契机策划的资金类捐赠项目,需要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基金会审核后予以立项。此类捐赠项目不需签订《捐赠协议书》。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2.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审议决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十条 实物类捐赠项目管理
(一)实物类捐赠项目的审批和立项参照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审批和立项执行。
(二)捐赠的实物由基金会填写《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登记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捐赠实物使用前,受助方需按要求填写《受赠实物转接登记表》,待基金会批准后,方能使用。
(四)受助方收到捐赠实物后,需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的签署 (一)捐赠协议一般以基金会的名义签订。根据学校相关部门、基金会的发展需求与捐赠者意愿,可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学校签署捐赠协议,或者由捐赠方与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
根据外汇管理工作要求,捐赠资金为人民币之外的币种时,捐赠协议只能由捐赠方与基金会两方签订。
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二)签署捐赠协议的校内项目执行部门一般为学校二级单位。
(三)基金会捐赠协议签署权限一般为:
1. 以院、系、所为主筹资的项目,基金会委托学院院长或者书记签署;
2. 以基金会为主筹资的项目,协议总金额≤100 万元,由基金会秘书长签署;协议总金额>100 万元,由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署,或根据签订仪式需要另行安排;
3. 特殊情况下,协议签署人可授权其代表签署。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涉及类型以外的项目,均由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受助人或执行人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项目相关材料,经秘书处集中讨论、认真评估通过后,报秘书长审批通过,予以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使用需提交项目使用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表》,列出详细的经费使用方向及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审批权限按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项目实施由基金会秘书处牵头,项目部具体落实,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反馈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校内开展的捐赠活动进行指导,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协助基金会做好捐赠项目监管,定期填写《项目跟踪监督反馈表》并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基金会统筹管理捐赠项目执行和反馈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协调项目执行部门向捐赠方反馈捐赠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于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事和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部门未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的,基金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情况严重者,将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对项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以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教育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一)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二)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社会监督。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计及第三方评估。教育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协助受助方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基金会、受助方或执行方应立卷整理归档,做到“一项一卷”,归档从项目立项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由申报单位提供申报项目所需资金,基金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决定是否通过,申报单位需提供实际运行资料(如发票、活动记录、清单),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并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发票。
第八章 项目终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的终止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教育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受赠单位因故需要变更捐赠协议约定了财产用途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教育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业务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赠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受赠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解除资助合同、追回资助款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 理,妥善保管。并将项目协议原件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常态化管理,指定专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要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重庆中医药学院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适度宣传基金会项目进展及其成效,树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