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加入收藏

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有关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媒体及其它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

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正。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确需修正的,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本基金会机构信息,包括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重大事项变更; 

(三)基金会业务活动及公益活动开展情况; 

(四)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财产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办法; 

(五)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财务报告; 

(六)基金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在遵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基金会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公开。 

第七条 本基金会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的; 

(三)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本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 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重庆中医药学院二级网站; 

(二)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简称“慈善中国”); 

(三)报刊、杂志、公众号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审查通过后 30 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 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已经公开的信息,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条 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会)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本基金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基金会、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04541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