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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包括重庆中医药学院工作人员及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庆中医药学院工作人员为学校派遣,工资由学校承担;基金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第二章 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六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 基金会聘用岗位、聘用方案须经理事会审批。一般人员聘用由秘书长组织考核聘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员聘用由秘书长提议,经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调配、解聘等手续由基金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并报教育部和民政部备案;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四)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经秘书处考核,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一条 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简历

(五)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第十二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秘书处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是本基金会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试用、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新聘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本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恪尽职守,服从领导安排;

(二)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秘书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综合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办公室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员工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恶劣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

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对专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必要时秘书长可以授权负责人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资待遇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聘用人员待遇按照《重庆中医药学院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按照学校薪酬管理制度,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学校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 聘用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基金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兼职工作人员与基金会签订兼职聘用合同,劳务费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兼职人员劳务费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六章 假期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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