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中医药学院基金会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发展,吸引优秀中青年加入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形成基金会可持续发展态势。在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奖惩分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一)通告表扬;
(二)奖金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一)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二)完成项目计划指标的;
(三)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四)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已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五)对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获得社会好评的,经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六)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方面事迹突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一)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二)遵守各项纪律,节俭费用,努力募捐,事迹突出的;
(三)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四)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九条 以上所列表现突出的员工,经基金会秘书长确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第十条 奖励程序如下:
(一)员工推荐、本人自荐、项目提名或所处部门负责人提名;
(二)秘书处审核;
(三)基金会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对有其他特殊功绩者,还要报上级嘉奖。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基金会理事会商议通过决定。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三)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二)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四)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本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或辞退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四)故意泄漏基金会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等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五)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由秘书处提议,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基金会(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