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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广泛筹措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依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遵守本制度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本基金会分支机构的唯一形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设立目的开展相关慈善活动,接受本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专项基金设立人捐赠的初始财产;

(二)本基金会组织策划并开展相关募捐活动之所得;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主体自愿捐赠;

(四)专项基金获得的其他合法收入等。

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及其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接受的捐赠须符合公益性,不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或者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专项基金制定的项目资助计划及其预算、组织开展的募捐和其他重要活动,须经本基金会批准方可执行。

专项基金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章制度,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协议约定。捐赠人没有指定明确用途的,经本基金会批准,指定用于其他项目。

专项基金的使用人或受助人的约定或指定,须以符合其实际需求为原则。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得被指定或约定为受赠财产或所设立专项基金的使用人或受益人。

第六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专项基金在名称使用上,应当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

专项基金在宣传、传播等工作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

专项基金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可以以专项基金负责人的名义对外接受采访,发表言论,但其言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专项基金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勤勉的工作,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廉洁自律。

专项基金会财产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第二章 发起和设立

第七条 发起和设立条件:

(一)境内外热心公益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以筹集资金,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且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须满足所开展项目的公益支出,并且发起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发起资金无权利瑕疵,为发起人、捐赠人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发起和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载明拟成立专项基金的拟订名称、资金来源、宗旨和业务范围、募资方法与范围、资金使用目标、项目初步方案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图文材料等,并须提交发起人身份、资历或机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资质、业绩及其办公场地等的相关资料。

(二)有关材料的审查。基金会秘书处对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核专项基金拟定名称、活动方式、业务范围、项目初步方案等内容,审查合格后报理事会审定;如有必要,在审查过程中可征询有关专家意见或者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以及管理成本的提取;管委会组成、专项基金工作职责及其活动规范;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申请成立专项基金、履行本基金会内部审批流程后,须于2个月内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并将捐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账户。

(五)资金入账及专项基金成立。首笔捐赠资金进入本基金会账户后,由本基金会开具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正式设立该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本基金会发放分支机构登记证,并以函件方式公示专项基金设立,并将该专项基金相关信息公布于慈善中国以及本会官网或官方微信、微博等。

(六)专项基金的备案。专项基金设立后,由本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向教育部、民政部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6号《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不得开设独立账户;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招募员工或者志愿者;不得开设微信、微博和网站。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和相关活动的策划及执行机构,其具体职能主要为:

(一)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为专项基金募集后续资金;

(二)提出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三)制定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四)策划并组织实施与专项基金及其资助项目相关的活动;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协助本基金会进行有关该专项基金相关信息公示,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其它需要专项基金执行的事项;

专项基金开展涉外活动以及重大财产活动等需要经过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发起人、本基金会派出人员、捐赠人代表组成。管委会的工作机构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副主任1至3名,顾问1至3名。

主任、副主任、顾问须向本基金会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顾问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管委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管委会委员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和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

(二)管委会换届改选时,由基金会、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主任人选一般由本基金会指定。执行主任、副主任及顾问由发起人(捐赠人)提名,经本基金会确认;

(三)增补、罢免委员,管委会应与基金会协商并经管委会表决通过;

(四)委员的选举、增补和罢免结果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专项基金负责人;

(二)审定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审定专项基金下设办公室架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所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出席委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基金会存档。

第十六条 管委会委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所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基金主任,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对接和联络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有固定的办公处所。专项基金内部的机构设置与撤销以及工作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等,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管理办法决定。专项基金的工作人员与本基金会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薪资不从本基金会领取。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项目活动过程中,需要以本基金会的名义招募志愿者的,招募相关文件与内容需使用规范名称。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纳入项目活动费用,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经本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专项基金每年度募集的资金须足够当年项目、活动开展,一般每年度需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募集或接受非现金捐赠的,须依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相关规定。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须由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所有受赠资金须纳入本基金会账户,非现金资产须进入指定的存储基地并履行入库验收手续,不得直接使用和擅自外放。

在捐赠资金划入本基金会账户后,本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非现金捐赠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全部移交本基金会后,由本基金会根据入账价值统一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分批捐赠的物资,分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专项基金负责人代表专项基金开展募捐活动时,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宣传烟草制品、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等。若发生违规事项,本基金会有权要求专项基金及其负责人予以更正,且专项基金及其负责人自行承担后果,本基金会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人或受助人编制请款报告,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本基金会申请拨款。

经本基金会同意后,由基金会与使用人签订《合作协议》或《资助协议》。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全程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

除与捐赠人有特别约定外,专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符合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支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公益项目支出和管理成本比例:

(一)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专项基金余额的8%。

(二)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应严格按照《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能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由本基金会专职会计人员负责,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谋取不正当私利。

第五章 管理成本

第二十九条 根据《慈善法》等有关规定,本基金会可从各专项基金中按年度支出的10%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相关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单笔或首笔捐赠款项超过500万元,按8%提取管理成本;超过1000万元,按6%提取管理成本。

捐赠协议对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和受赠财产使用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受赠财产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终止信息、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有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和责任。

资金使用方未按照拨付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收回资助资金,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基金会声誉。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本基金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受赠财产使用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接受本基金会的审查监督。

本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可对专项基金的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支出进行检查或开展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公开披露专项基金的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对于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

(一)不按计划开展活动,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未经授权使用基金会名义、品牌和标识,或者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或者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

(三)其它基金会认为应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况。

专项基金若发生被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基金会有权决定对专项基金进行变更或终止:

(一)专项基金已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专项基金负责人提出变更、终止申请的;

(三)专项基金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未向本基金会提出延续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五)专项基金持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募集任务,或一年没有开展工作(开展工作以向基金会提出申请或报备为准);

(六)专项基金在项目运作时为其成员或者其他主体谋取不正当私利,出现重大问题,已经或可能会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负责人变更的情形:

(一)专项基金负责人提出辞职的;

(二)专项基金工作严重违法或违规,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基金负责人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

本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可对专项基金的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支出进行检查或开展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需要终止的,报理事会通过后,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专项基金终止后,基金会负责专项基金剩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及时上报基金会秘书处,并以书面方式通报理事会。

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专项基金及其负责人变更和终止,将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专项基金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基金会根据过错可以要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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