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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理事、理事和秘书处会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各类会议工作高质量,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会议主要包括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秘书处例会。

第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

在理事长不能出席的特殊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经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临时理事会在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开会的理事可共同推选召集人。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秘书处例会负责具体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由秘书长依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

第六条 上述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的全部会务工作,并负责议决事项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本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罢免、增补理事;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秘书处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检查总结理事会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落实并跟进理事会的决议;

(二)研究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议定需要提请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决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从业人员的工资和报酬;

(六)基金会日常办公事宜;

(七)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八)跟进上一次办公室例会的决议,安排下2周的工作重点。

第四章 会议议题准备

第十条 理事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3日提交。

第十一条 秘书处例会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人员提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理事会、秘书处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半数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 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出并经三分之一理事附议均可提起临时动议;该临时动议被列为正式议程后,附议的内容可将它作为动议或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及付诸表决。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第十六条 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适时提请与会理事对议题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理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理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第十七条 理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理事权利。

第十八条 秘书处例会参照本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议题中如有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涉及直系亲属关系等情况,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六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以文字为主,辅以录音或录像。会议记录须完整、详实、规范,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依据理事会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的初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出席会议人员审阅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对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理事不按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有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属基金会文件,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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