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意识形态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巩固和发展主流意识形态,确保基金会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基金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事关基金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基金会必须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理事、监事以及参与基金会项目的合作方、志愿者等。
第四条 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第五条 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的目标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体人员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确保基金会始终成为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重要阵地,为教育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体系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承担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理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秘书长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意识形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理事、监事、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由理事长或指定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基金会意识形态工作。日常工作可由综合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承担。
第八条 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定期分析研判基金会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
(三)加强对基金会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四)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好用好基金会网络平台;
(五)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第九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年度考核,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未能切实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 主要任务与管理内容
第十条 加强理论武装
(一)组织全体人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
(二)定期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十一条 强化阵地建设与管理
(一)严格管理基金会主办的网站、宣传栏、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培训等各类意识形态阵地。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内容审查责任,确保各类活动、各类信息发布符合意识形态安全要求。严禁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
(三)加强对合作项目、资助项目意识形态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项目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国家教育方针。
第十二条 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发布审核机制,明确审核流程和责任。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导向正确。
(二)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引导,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涉及基金会的网络谣言、负面信息和错误思潮。
(三)规范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要求其在网络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基金会形象。
第十三条 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在开展对外交流、接受境外捐赠或合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背景审查和风险评估,防范意识形态渗透。
(二)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本基金会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合作活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四条 加强队伍建设
(一)注重选拔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同志从事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的岗位工作。
(二)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教育培训,提升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第四章 分析研判与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建立意识形态领域定期分析研判机制。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基金会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排查风险点,研究提出对策措施。遇有重要情况随时研判。
第十六条 建立意识形态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引发意识形态风险的事件、项目、言论等,要提前评估,制定预案。一旦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要迅速响应,妥善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内部信息报送,确保意识形态方面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能够及时、准确上传下达。
第五章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基金会各部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分管领域出现意识形态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的;
(四)管理的意识形态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五)其他未能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