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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强化内部治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基金会及时、准确、妥善地处理重大事件,并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与公开义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各专项基金及合作项目团队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即时报告原则: 一旦发生或知悉重大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启动报告程序,不得延误。

(二)分级负责原则: 按照事项性质、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报告义务。

(三)真实准确原则: 报告内容须客观反映事实,数据准确,表述清晰,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四)保密审慎原则: 对报告过程中接触到的敏感信息,相关人员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界定与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资产安全、声誉形象乃至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或重要决策。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治理结构类事项: 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变更或罢免;秘书长及以上核心管理人员的任免;理事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重大业务活动类事项: 发起设立新的重大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重大合作项目的立项、重大变更或终止;接受单笔大额捐赠或开展重大涉外合作活动。

(三)财务与资产类事项: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如因灾害、盗窃导致的损失);单笔或同一关联方累计超过规定限额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或资金调度;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法律纠纷导致的财务损失。

(四)法律合规与风险类事项: 基金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危机;发生可能导致基金会核心信息泄露的事件。

(五)其他类事项: 基金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第一报告责任人为事项的发现者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知晓重大事项的任何员工均有义务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

第六条 报告分级与流程
根据事项的紧急程度和影响大小,报告流程分为以下两级:

(一)一级紧急重大事项

 1. 界定: 指突然发生、情况紧急、可能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重大负面舆论,需要立即处置的事件。如:重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危机事件、重大财务欺诈、核心数据泄露、被媒体密集负面报道等。

2. 报告流程:

第一步(即时口头报告): 第一报告责任人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通过电话等最快捷的方式,同时向部门主管和秘书长报告。秘书长接报后,应立即向理事长报告。

第二步(初步书面报告): 在口头报告后4小时内,责任部门须提交书面初步报告,说明事件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初步判断。

第三步(持续报告与终报): 事件处理过程中,须根据要求持续报告进展。事件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须提交全面详尽的终结报告。

(二)二级重要报备事项

1. 界定: 指非紧急性,但对基金会运作有重要影响、需按章程或规定向理事会或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如:理事会决议、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常规的重大项目启动、高级管理人员正常任免等。

2. 报告流程:责任部门应在事项决定或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正式文件,经秘书长审阅后,按程序报送理事长、理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政府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由秘书长统筹负责,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上报工作。

第四章 报告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书面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一)事件概述: 包括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与人员、简要经过。

(二)原因分析: 对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三)影响评估: 事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财务、声誉、法律等方面的影响。

(四)应对措施: 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处置措施。

(五)建议方案: 需要上级决策或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报告应以基金会正式公文格式呈现,紧急情况下可先使用内部报告单(见附件),事后补办正式手续。所有报告均应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重大事项的报告、处理过程记录及结果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归档,并永久或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报、谎报或漏报的;

(三)在事件处理中因疏忽职守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或负面影响加剧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理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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