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确保对外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一致性、权威性和时效性,树立和维护基金会公开、透明、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加强与社会公众、媒体、捐赠人及合作伙伴的沟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官方社交媒体、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等渠道进行的对外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活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口径原则: 基金会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敏感信息及回应,须由新闻发言人或其授权代表统一发布。
(二)真实准确原则: 发布的信息必须基于事实,内容客观、准确,不得发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三)及时主动原则: 对公众关切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应遵循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地发布信息,掌握舆论主导权。
(四)保密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捐赠人、受助人等个人的隐私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一至两名。新闻发言人通常由熟悉基金会全面工作、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良好沟通能力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级别领导担任。
新闻发言人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任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重大信息、阐述基金会立场、回应社会关切。
(二)主持或参加基金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记者见面会等活动。
(三)审批准备对外发布的重要新闻稿、声明、公告及相关宣传材料。
(四)接受媒体专访,就特定议题进行深度沟通。
(五)指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各部门的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六)在突发事件中,迅速响应,负责危机公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新闻办公室(可挂靠在综合管理部或公共关系部),作为新闻发言人的支持机构。
新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媒体关系维护:建立并维护与各类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
(二)舆情监测:监测、收集和分析与基金会相关的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
(三)素材准备:根据新闻发言人要求,准备新闻通稿、背景资料、答问口径等。
(四)活动组织:具体承办新闻发布活动,协调采访事宜。
(五)日常运营:管理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社交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公开信息: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依法须公开的信息。
(二)重大决策与项目: 基金会的重要战略规划、理事会重大决议、重大公益项目的启动、进展与成果。
(三)重大活动与事件: 基金会主办或参与的重大公益活动、颁奖典礼、国际交流等。
(四)社会关切回应: 针对公众和媒体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及不实信息的官方回应与澄清。
(五)典型故事与价值倡导: 捐赠人、志愿者、受助者的感人故事,以及基金会倡导的公益理念。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就重大事项进行集中发布。
(二)新闻通稿: 通过官方渠道向媒体发布书面信息。
(三)媒体专访: 安排新闻发言人或相关专家接受特定媒体深度采访。
(四)官方平台发布: 通过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自有平台直接发布信息。
(五)背景吹风会: 就敏感或复杂问题,向部分核心媒体进行非正式说明。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工作流程
第九条 常规新闻发布流程
(一)选题策划: 新闻办公室根据年度计划或阶段性工作重点,提出发布选题。
(二)内容准备: 相关部门提供基础素材,新闻办公室草拟新闻稿和答问口径。
(三)审核批准: 新闻稿和口径须经部门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审阅,重大事项须报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
(四)组织实施: 新闻办公室按计划联系媒体、组织活动、发布信息。
(五)效果评估: 发布后,监测媒体报道情况,评估传播效果,并归档资料。
第十条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流程
(一)快速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办公室应立即启动舆情监测,迅速向新闻发言人和理事会报告。
(二)研判定调: 新闻发言人牵头,迅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情况,确定对外发布基调、核心信息和发布时间。
(三)准备口径: 新闻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紧急起草新闻稿和标准答问口径,按程序报批。
(四)主动发布: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通过最快捷的渠道(如官方微博)率先发布简要信息,随后根据事件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抢占舆论先机。
(五)持续沟通: 保持与媒体的顺畅沟通,及时澄清谣言,引导舆论走向。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或基金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或公职身份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所有工作人员在接受非正式问询时,不得透露未经公开的内部信息,应礼貌地将媒体引导至新闻办公室。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