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外部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外部活动的管理,确保活动合法、安全、有效、透明,提升基金会公益品牌形象,最大化活动社会效益,防范各类风险,根据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参与或支持的各类面向社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益项目类: 奖助学金颁发仪式、公益项目启动仪式/结项会、捐赠仪式、公益徒步/义卖等筹资活动。
(二)会议论坛类: 公益研讨会、学术论坛、行业交流会、新闻发布会。
(三)宣传推广类: 公益展览、文化演出、品牌推广活动。
(四)合作交流类: 与其他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受邀参加的国内外重要会议或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宗旨、章程。
(二)计划性原则: 活动应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效益性原则: 活动应注重社会效益和品牌效益,确保资源投入与产出相匹配。
(四)安全性原则: 将安全置于首位,制定完备的安全预案,确保人员、财产和安全。
(五)透明性原则: 活动经费使用公开透明,活动信息及时准确披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外部活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一)审议批准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及预算;
(二)以及审批单笔预算超过规定限额(如人民币50万元)或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活动方案。
第五条 秘书处是活动管理的执行中枢,负责:
(一)统筹制定基金会年度活动计划。
(二)审核各类活动方案及预算。
(三)协调各部门资源,监督活动执行全过程。
(四)对活动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第六条 项目部作为活动的具体策划与执行单位,是活动的“责任部门”,负责:
(一)提出活动创意,进行可行性研究,撰写详细《活动方案》。
(二)编制活动预算,负责活动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三)具体执行活动筹备、现场组织、后期收尾等全部环节。
(四)提交活动总结报告,整理归档全部资料。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提供行政支持,负责:
(一)审核活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二)管理活动物资采购与仓储。
(三)配合进行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四)协助处理媒体关系及宣传品制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
(一)审核活动预算的合理性。
(二)对活动经费进行专项核算与报销。
(三)对活动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 活动管理流程
第九条 立项审批阶段
(一)提案: 责任部门填写《外部活动立项申请表》,附详细《活动方案》和《活动预算表》。
(二)方案内容: 方案应明确活动背景、目的、主题、时间、地点、目标人群、流程设计、宣传计划、风险预案、预期成果及评估标准。
(三)审批权限:常规活动/预算小额活动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预算大额活动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筹备执行阶段
(一)成立项目组: 活动获批后,应成立跨部门项目组,明确分工与时间表。
(二)合同管理: 凡涉及场地租赁、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按基金会合同管理规定审批。
(三)宣传与报名: 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审核口径后,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活动信息。做好参与者报名与确认工作。
(四)现场管理: 制定《活动执行手册》和《安全应急预案》,责任到人,确保流程顺畅、安全有序。重大活动需提前向公安、消防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后期评估阶段
(一)活动总结: 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责任部门须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成果、经费决算、媒体报道、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
(二)效果评估: 对照立项时的预期目标,采用定量(如参与人数、筹资额、媒体曝光量)与定性(如参与者反馈、社会影响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三)资料归档: 将所有活动资料(方案、预算、合同、总结、照片、视频、媒体报道剪报等)系统整理后移交综合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活动责任部门须在方案中系统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
(一)安全风险: 人身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事件(如食品安全、疫情防控)。
(二)财务风险: 预算超支、资金挪用、筹资目标未达成。
(三)法律风险: 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合规性问题。
(四)声誉风险: 流程混乱、嘉宾致辞不当、负面舆情。
第十三条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必须制定详细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特别是安全预案,须包括应急指挥体系、疏散路线、医疗救助、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活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预算需详细列明各项支出,严禁超预算开支。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所有活动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凭有效票据及时报销。活动决算报告须经财务部审核。基金会内审人员有权对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