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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与安全,为基金会的规范运作、决策支持、审计监督和历史研究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档案管理的归口部门,下设综合办公室(或指定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制度。

(2)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3)负责基金会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编目和检索工作。

(4)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5)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

(6)按规定办理档案的销毁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初步整理,并按规定时限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第三章 档案的分类与范围

第七条 根据基金会业务特点,档案分为以下主要类别:

(一)行政管理类

1. 基金会章程、制度、内部管理规定;

2.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决议、签到表;

3. 机构设立、变更、年检的批准文件及证书(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4. 人事档案(员工合同、考核记录等)、行政公文、工作计划与总结;

5. 印章使用记录、大事记等。

(二)项目管理类(核心档案)

1. 项目立项档案: 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资金预算表、立项审批文件等;

2. 项目执行档案: 拨款申请与审批单、项目进展报告、监测与评估报告等;

3. 项目完结档案: 项目结项报告、财务决算表、成果画册/视频、受益人反馈资料等;

4. 与合作方的往来函件、备忘录。

(三)财务管理类

1.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

2. 审计报告(年度审计、专项审计)、银行对账单;

3. 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捐赠收据存根、采购合同及凭证;

4. 工资表、福利发放记录等。

(四)捐赠类

1. 捐赠协议/合同、捐赠款项到账凭证;

2. 捐赠人信息档案(遵守保密原则)、捐赠荣誉证书样本;

3. 捐赠使用情况反馈报告(定向捐赠必备)。

(五)宣传与声像类

1. 基金会发布的新闻稿、宣传册、年报、出版物;

2. 重要活动(如颁奖典礼、捐赠仪式、项目探访)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3. 媒体报道剪报或链接汇总;

4. 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内容备份。

(六)电子档案类

以上各类别的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Word文档、Excel表格、PDF文件、电子邮件、数据库备份等。

第四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与移交

第八条 立卷要求

(一)及时整理: 各部门应随时整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保证文件齐全完整。

(二)规范组卷: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按问题、时间或项目进行组卷。卷内文件应排列有序,逐页编号。

(三)规范填写: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第九条 归档时间

(一)日常文件: 行政管理、项目管理等文件,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上一年的立卷归档。

(二)项目文件: 单个项目应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立卷归档。

(三)财务档案: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移交档案室。

(四)电子档案: 应随纸质档案一并归档,或定期进行备份移交。

第十条 移交手续
移交档案时,需填写《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移交人和档案管理员共同清点核对,签字确认,双方各存一份备查。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与库房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光等安全设施。档案柜架排列整齐,编号规范,便于查找。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30年、10年)两种。

(一)永久保管: 基金会章程、重要会议记录、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法人登记证书、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项目档案等。

(二)定期30年: 一般项目管理档案、重要合同协议、会计账簿等。

(三)定期10年: 一般行政文件、日常财务凭证等。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与保密

第十三条 利用程序

(一)内部查阅: 基金会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原则上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

(二)外部查阅: 外部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复制与摘抄: 如需复制或摘抄档案内容,必须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备案。涉密档案严禁复制。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内容。档案管理员和查阅人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 档案的鉴定销毁由秘书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理事会审批。

档案销毁时,须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八章 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建立电子档案定期备份制度,实行异地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对电子档案的读取、修改权限进行严格控制。

定期对存储介质进行检查,防止因介质老化导致数据丢失。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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