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印章和证书的管理与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防范使用风险,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与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如有)的所有印章和法定证书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部门印章以及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重要证照。
第三条 印章与证书的管理遵循“严格审批、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使用登记、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和证书的归口管理部门。秘书长对本制度的执行负总责,并负责审批重要印章使用事项。
印章/证书管理员由秘书处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负责日常的保管、用印、用证登记与监督工作。管理员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原则性强。
各印章/证书使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申请用印、用证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印章/证书管理员职责
(一)安全、妥善地保管所有交由其管理的印章和证书。
(二)严格执行用印、用证审批程序,对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办理。
(三)负责填写《用印登记表》(见附件)和《证书使用登记表》(见附件),做到一事一记,内容完整、清晰。
(四)监督用印过程,确保印章盖印清晰、位置正确;监督证书使用,确保证书完好、用途与申请一致。
(五)定期检查印章和证书的完好性及安全性,发现问题立即向秘书长报告。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由秘书处统一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指定单位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新印章启用前,秘书处应发布正式通知,明确印章式样、启用日期和管理员,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秘书处印章管理员保管。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法人代表名章可由法人代表自行保管或授权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保管(需有书面授权书)。
所有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带锁的牢固铁柜中,随用随取,用毕立即收回锁好。非工作时间,印章必须入柜上锁。严禁将印章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带的,必须严格遵循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流程
(一)申请: 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写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称、用印数量、申请人等信息。
(二)审批:
1. 一般性事务(如内部文件、常规通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 重要事务(如对外合同、协议、公函、项目报告、法律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3. 重大事务(如涉及重大资产变动、贷款担保、战略合作):必须报理事长审批。
4. 财务类用印(如银行票据、财务报表)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用印登记: 经审批同意后,使用人将《用印申请表》交印章管理员。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在《用印登记表》上详细记录,方可盖印。
(四)盖印: 印章管理员亲自盖印,监督用印全过程。文件需加盖骑缝章的,应覆盖所有页面。盖印位置应端正、清晰。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证明等材料上用印。
(二)严禁未经审批或登记私自用印。
(三)严禁管理员将印章交予他人自行盖印。
(四)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如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原则上应分人保管)。
第十条 原则上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场所。如因投标、办理工商、税务等事宜确需外带的,须由使用人填写《印章外带申请单》,经秘书长批准。外带时,必须由印章管理员或指定专人全程陪同和监督使用。
特殊情况需单独外带的,须经理事长特批,并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和归还时间。管理员需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 证书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所有原件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由秘书处证书管理员统一保管于保险柜中。
证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应标注“仅供XX事宜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限制字样。
第十二条 证书的使用流程
(一)申请与审批: 使用人需填写《证书使用申请表》,说明使用事由(如年检、报税、合作方资质审查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重要用途(如贷款、担保)需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
(二)使用登记: 证书管理员凭批准后的申请表,在《证书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提供证书复印件、扫描件或原件。
(三)原件使用: 尽可能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确需使用原件的,须明确借用期限,原则上当天归还。证书管理员需监督原件使用和归还的全过程,检查证书完好无损。
第五章 印章和证书的停用、变更与销毁
第十三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旧印章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封存。证书内容变更或换领新证后,旧证书应交由证书管理员收回。
第十四条 作废的印章和证书应统一上交秘书处登记造册。由秘书处提出销毁申请,报理事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秘书处人员)共同监销。
销毁情况须在《印章/证书销毁记录表》中登记,监销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基金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因违规使用印章或证书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