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加入收藏

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外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外事工作管理,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有序、高效、合规开展,维护基金会良好国际形象与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及所属各部门、各项目点组织开展的一切涉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待国(境)外组织或个人来访、组团出访、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国际合作项目、接收或提供国际捐赠、涉外宣传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遵守法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管理、涉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坚守国家底线,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三)务实高效原则: 外事活动应服务于基金会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注重实效,厉行节约。

(四)统一管理原则: 基金会的所有外事活动由指定部门(如国际合作部或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按程序审批。

(五)平等互利原则: 在对外交往中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促进共同发展,维护基金会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定基金会重大外事战略和政策。秘书长是基金会外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国际合作部(或指定办公室)作为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基金会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

(二)统筹协调和管理基金会的各项外事活动。

(三)负责与外事主管部门、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等的日常联络。

(四)审核各类外事活动的申请,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

(五)负责出访团组的行前教育和来访团组的接待方案审核。

(六)管理外事档案、出访报告及合作成果跟踪。

(七)负责涉外信息安全与保密提醒。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在外事活动中应:

(一)提出本部门的外事活动需求与计划。

(二)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完成活动策划、材料准备和具体执行。

(三)负责本部门牵头的国际合作项目的后续落实与评估。

第三章 外事活动管理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

(一)计划报批: 每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国家/地区、时间、人员、经费预算等,报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二)任务审批: 每次出访前须填写《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表》,明确出访目的、日程、预期成果等,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访。

(三)人员选派: 出访人员应与出访任务紧密相关,严格控制团组规模和在外停留时间。

(四)证照与手续: 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护照、签证、报批等手续。出访任务结束后,护照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归口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五)行前教育: 出访团组必须接受行前教育,内容包括外事纪律、安全教育、保密规定、礼仪习俗等。

(六)总结报告: 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出访报告,由归口管理部门存档,并向理事会汇报重要成果。

第八条 接待国(境)外来访管理

(一)邀请与审批: 拟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须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接待方案,包括来访背景、人员信息、活动日程、费用承担方等,经审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二)接待标准: 接待活动应热情周到、礼仪得当、务实节俭,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涉外接待的有关规定。

(三)谈话口径: 涉及重大敏感问题,应统一口径,不得擅自发表不当言论。重要会谈应做记录。

(四)备案: 重要来访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简要备案报告。

第九条 国际合作项目管理

(一)协议签署: 与国际组织、外国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MOU),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和秘书长审批,重大协议须报理事会批准。

(二)项目备案: 所有国际合作项目须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确保项目内容符合国家规定和基金会宗旨。

(三)资金管理: 项目涉及的境外资金流入或境内资金流出,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四)定期评估: 对合作项目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确保项目成效并防范风险。

第十条 涉外宣传与信息管理

(一)信息发布: 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涉外信息,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保内容准确、合规。

(二)资料交换: 与境外机构交换内部资料、数据,须进行保密审查,防止泄露敏感信息。

(三)媒体报道: 接受境外媒体采访,须事先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秘书长审批,并安排专人陪同。

第四章 外事纪律与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全体人员在涉外活动中必须:

(一)严守国家秘密和基金会商业秘密,不泄露内部信息。

(二)坚持原则,不做有损国格、人格之事。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文件。

(四)遇到敏感或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向归口管理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外事活动的人员均有保密义务,不得在非保密场合谈论涉密事项,妥善保管涉密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重庆中医药学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和基金会发展需要,可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同上。


0.042320s